◎許文彬 律師
就在司法改革呼聲高唱入雲之際,日前發生了一起彰化地院鮑姓法官因勞累過度而當庭癱倒的事件;顯示當今司法實務環境中,法官的工作量大、精神壓力重,此情形嚴重而亟待檢討。
法官是人,不是神;國家賦與其判人死生的公權力,卻對自己肉身的死生感到無奈!到底問題出在那裏?治標、治本如何解決?
據司法院統計顯示,目前全國法院情況,刑庭法官平均每月承審61件,民庭法官66件,另外還有大量的裁定案。其間必須詳閱卷證、開庭審理、撰寫裁判書類,體力負荷超重。廣大人民寄望其「毋枉毋縱」、「速審速結」,實在難為!
治標之道,應先從審理程序化繁為簡,把訴訟過程單純化,減少卷證資料的繁瑣;而判決書的撰寫格式也有改進的必要。
原本一部好好的刑事訴訟法,於民國92年被修改得又冗又雜,把傳統的「法官職權進行主義」,改成所謂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」。觀乎新制施行以來的利弊得失,可知其中有三項機制應該儘快予以廢除,回復原來單純化的法制,法官的工作量乃得以減輕。
首先,「檢、辯交互詰問證人」的程序,應改回由法官依職權訊問證人,必要時再由檢、辯作補充詢問即可。不須把寶貴的庭審時間花在「交互詰問」之冗長虛耗。
其次,「共同被告」及「告訴人」的角色,在審判庭中,不應再將其轉換成「證人」而作「具結」之應訊。此因其陳述內容的可信度如何,法律已經規定由法官依自由心證而為判斷,且其判斷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。至於「告訴人」若所言不實,捏詞濫訴,也有「誣告罪」可予追究,根本沒必要又將其轉為「證人」身份重覆訊問。
再者,要法官去整理出所謂「爭執事項」及「不爭執事項」,而在審理筆錄中詳細記載,這也沒必要。這既增加法官的工作負擔,就連書記官的工作量也加多,卷宗厚度跟著增高。這些事項,其實只要存乎法官的思維認知,經由審理及心證之過程,體現在判決「理由」的論述即可。退而言之,既已有「爭執事項」列出矣,其餘當然就是不爭執事項,又何必畫蛇添足?
前述各項似乎只是訴訟法制的細節,卻與法官的工作負擔有很大影響;然而只須把14年前的錯誤修法,改正回來,其正面效果立可顯現。至於「判決書」格式的簡化,可以聽聽法官們親身的體驗,尋求改進之方。
判決書的製作,除了格式的簡化之外,法院內部也可以規劃由法官決定「主文」欄的內容即可,至於「理由」欄則可由法官助理來協助執筆。因為訴訟當事人所最在意的,乃是「主文」所揭示的判決結果,而「理由」之論述則可繁簡不拘。當然,這又會涉及「法官助理」這個角色的學養素質和員額夠否,司法行政當局也必須有所處理。
目前司法實務問題,當務之急,正是要讓法官們減輕工作量的壓力負擔,期能專心辦案,妥速裁判。而此問題所延伸必須正視者,則是法官的專業學識及人文素養;國家財政資源亦應挹注及此。至於所謂「參審制」、「陪審制」云云,根本不是解決司法困境之所需,就不要把「司法改革」亂下錯藥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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